六、「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認定
(一)基本原則
國際勞工組織(ILO) 職業病表列表準則如下:
1.該疾病與特定媒介(agent) 、暴露(exposure)或工作程序(
work process)具有因果關係者。
2.該疾病發生於工作相關環境及(或)特定職業者。
3.該疾病發生於某工作群聚,其平均發病次數高於其他工作群體者
。
4.暴露後有科學證據明確定義疾病類型(pattern of disease)及
可信之原因者。
因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亦可由非職業性原因形成或促發,故在本質上
與起因於工作場所中之特定媒介,如有害健康之物質所引發的特定
職業疾病有所不同。而且,又缺乏如在塵肺症診斷時的放射線攝影
或在鉛中毒診斷時的血中鉛濃度等在認定上的明確指標;因此,腦
血管及心臟疾病在職業病的認定上有其複雜及困難之處。
要認定及評估此等循環系統疾病所致的職業災害,必須考慮許多複
雜的因素,包括最近的工作環境、工作狀況的變化等。對於疾病的
發病要因,要考慮個案的原有疾病,評估工作負荷所引起的風險,
及其對原有疾病所加上的負荷,是否構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發作的
主要原因。
認定「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基本原則如下:
1.原有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危險因子者,在某工作條件下,促發本
疾病之盛行率較高。
2.原有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危險因子者,在某工作條件下,被認知
會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本疾病。
綜上,判定「職業促發之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時,必須考慮工作的
條件與職業病的特異性。如沒有「工作負荷過重」事實做為要件,
則無法判斷此疾病由職業原因所促發。
(二)目標疾病認定指引
本指引所列舉職業原因促發之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其「工作負荷過
重」之認定可參考「判斷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目標疾病)
之流程圖」(圖一),該流程說明如下:
1.確認疾病名稱:認定的首要工作為確認病名。如發病前無治療病
史,僅憑驗屍推測死亡原因時,可由臨床所見、解剖所見、發病
前後的身體狀況等確定疾病名稱。
2.確認發病時間:發病時間的確認是討論工作與發病間相關性的起
始點。通常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發病時會伴隨意識不清及嚴重的疼
痛情形,因此症狀出現的當天即為發病日,但是有時亦會出現時
間差的情形。如蜘蛛膜下腔出血從大出血前數天或數週前開始即
有頭痛、嘔吐感等(稱為「前驅症狀」)情形出現。此情況下,
出現這些前驅症狀的當天即為發病日。
3.評估工作負荷情形:
主要在於證明工作負荷是造成發病的原因。根據醫學上經驗,腦
血管及心臟疾病病變之情形被客觀的認定其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
明顯惡化的情形稱為負荷過重。被認為負荷過重時的認定要件為
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
此處,「腦血管及心臟疾病」是患者本身原本即有的動脈硬化等
造成的血管病變或動脈瘤、心肌病變等。「自然過程」則指血管
病變在老化、飲食生活、飲酒、抽菸習慣等日常生活中逐漸惡化
的過程。
3.1 異常事件:評估發病當時至發病前一天的期間,是否持續工作
或遭遇到天災或火災等嚴重之異常事件,且能明確的指出狀況
發生時的時間及場所。當遭遇事件時會引起急遽的血壓波動及
血管收縮,導致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發病,即可證實異常事件、
負荷過重之存在,而此事件的過重程度可以事故的大小、被害
或加害的程度、恐懼感或異常性的程度等綜合且客觀的判斷。
此異常事件造成的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通常會在承受負荷後 24
小時內發病,該異常事件可分為下述三種:
3.1.1 精神負荷事件:會引起極度緊張、興奮、恐懼、驚訝等強烈
精神上負荷的突發或意料之外的異常事件。其發生於明顯承
受與工作相關的重大個人事故時。
3.1.2 身體負荷事件:迫使身體突然承受強烈負荷的突發或難以預
測的緊急強度負荷之異常事件。其可能由於發生事故,協助
救助活動及處理事故時,身體明顯承受負荷。
3.1.3 工作環境變化事件:急遽且明顯的工作環境變動,如於室外
作業時,在極為炎熱的工作環境下無法補充足夠水分,或在
溫差極大的場所頻繁進出時。
3.2.短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包含發病日)約 1 週內,勞工
是否從事特別過重的工作,該過重的工作係指與日常工作相比
,客觀的認為造成身體上、精神上負荷過重的工作,其評估內
容除可考量工作量、工作內容、工作環境等因素外,亦可由同
事或同業是否認為負荷過重的觀點給予客觀且綜合的判斷。評
估重點如下:
3.2.1 評估發病當時至前一天的期間是否特別長時間過度勞動。
3.2.2 評估發病前約 1 週內是否常態性長時間勞動。
3.2.3 依表三及表四評估有關工作型態及伴隨精神緊張之工作負荷
要因,包括:
(1)不規律的工作。
(2)工時長的工作。
(3)經常出差。
(4)輪班或夜班工作。
(5)作業環境是否有異常溫度、噪音、時差。
(6)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
3.3 長期工作過重:評估發病前(不包含發病日)6 個月內,是否
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其間,是否從事特別過重
之工作及有無負荷過重因子係以「短期工作過重」為標準。而
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係以每週 40 小時,以 30 日為
1 個月,每月 176 小時以外之工作時數計算「加班時數」(
此與勞動基準法之「延長工時」定義不同)。其評估重點如下
:
3.3.1 評估發病前 1 至 6 個月內的加班時數:
3.3.1.1 (極強相關性)發病前 1 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 100 小
時,可依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之相關性作
出判斷。
3.3.1.2 (極強相關性)發病前 2 至 6 個月內之前 2 個月、
前 3 個月、前 4 個月、前 5 個月、前 6 個月之任
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 80 小時,可依其加班產生
之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之相關性作出判斷。
3.3.1.3 發病前 1 個月之加班時數,及發病前 2 個月、前 3
個月、前 4 個月、前 5 個月、前 6 個月之月平均加
班時數皆小於 45 小時,則加班與發病相關性薄弱;若超
過 45 小時,則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
會隨著加班時數之增加而增強,應視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3.3.2 依表三及表四評估有關工作型態及伴隨精神緊張之工作負荷
要因,包括:
(1)不規律的工作。
(2)工時長的工作。
(3)經常出差。
(4)輪班或夜班工作。
(5)作業環境是否有異常溫度、噪音、時差。
(6)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
經綜合評估具工作負荷之要件後,需再確認有無經證實為其他疾病
之促發,如高血壓、糖尿病等,若為其他疾病促發者,非本指引之
應用範圍;若無其他疾病促發,需再考量自然過程惡化因子以外,
有無其他與工作無關之外在環境因素或個人異常事件所致?如氣溫
急遽變化、個人之運動等。若經確認無上述情形,可認定為職業原
因所促發;而綜合評估具工作負荷之要件,又有其他與工作無關之
外在環境或個人異常事件之情況,則需綜合判斷促發疾病惡化致超
越自然過程之貢獻度,如職業原因促發惡化之貢獻度大於 50% ,
則可認定為職業原因所促發。
(三)非目標疾病認定指引
猝死之個案,雖其死因非本指引列舉之目標疾病,仍得參考「判斷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非目標疾病)」之流程圖(圖二)認
定之,其認定與判斷之流程說明如下:
1.蒐集解剖報告及文獻:函文地檢署或法院,取得屍體解剖報告,
如未能取得解剖報告,應先查證有否新文獻,認知工作負荷會促
發其疾病致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非目標疾病若未能取
得解剖報告或未有新的文獻證實工作負荷會促發其疾病,則非本
指引應用範圍。
2.調查工作負荷:若經解剖報告或文獻證實或認知個案腦血管及心
臟血管疾病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明顯惡化,需進一步調查個案之
工作負荷情形,評估過程比照目標疾病之工作負荷之判斷,必要
時請權責機關調查釐清後再綜合判斷,如判斷工作負荷對惡化促
發之貢獻度大於 50% 時,可認定為職業原因所促發,反之,為
非職業原因所促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