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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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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主管機關判斷事業單位有無解僱之事實時,若事業單位有停工或
    關廠歇業等情形,但未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除有其他事實得
    認定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外,地方主管機關不得逕予認定事業
    單位已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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