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卷,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十八條以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本局得 依法拒絕其申請。 抄錄或複製檔卷,涉及著作權事項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