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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氣溫作業熱危害預防指引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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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期間如因環境因子變動,致依前點規定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提
    升者,雇主應即依提升後之風險等級採取對應措施;雇主依前點所定
    評估之熱危害風險等級為第一級至第三級時,如使勞工於陽光直接照
    射下作業或穿著不透氣厚重或抗滲透性防護衣物進行作業,應將熱危
    害風險等級提升一級,並依提升後之風險等級採取對應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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