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要點之申請期限: (一)申請第一類獎勵者: 1.第一階段:應於成立日期之次年度結束前申請。 2.第二階段:應於成立日期滿二年之次年度結束前申請。 (二)申請第二類獎勵者:應於受協助或輔導工會成立日期之次年度結束 前申請。 依據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時,申請文件應以掛號郵件、快捷郵件、 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方式提出申請;逾期 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補正期限內完成補正程序 。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