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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6
六、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 之最低經常性薪資。 雇主以書面、傳真、簡訊或電子傳輸方式發送錄取通知予求職人,宜 載明薪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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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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