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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運用勞資爭議仲裁機制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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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辦理獎勵審查作業,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
    組成審查小組協助進行審查。
    審查小組委員就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規定迴避。
    審查小組認有必要時,得邀請地方主管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說
    明。
    經審查核定之獎勵對象,本部得限期通知其檢具領據(附件三、附件
    四)到部辦理核撥獎勵;未於期限內檢具領據到部者,視同放棄,不
    予核撥獎勵。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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