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部辦理獎勵審查作業,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 組成審查小組協助進行審查。 審查小組委員就審理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 條規定迴避。 審查小組認有必要時,得邀請地方主管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說 明。 經審查核定之獎勵對象,本部得限期通知其檢具領據(附件三、附件 四)到部辦理核撥獎勵;未於期限內檢具領據到部者,視同放棄,不 予核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