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應於委員遴聘(派)前或委員任期屆滿前,通知全國性勞工團體與全 國性雇主團體,各提出三名代表及三名專家學者之推薦名單。 前項所定代表及專家學者,應至少各有一名女性。
一、本會委員之推薦程序。 二、為便於本會委員之遴聘作業,第一項明定本部應於委員遴聘(派)前或委員任期 屆滿前,通知全國性勞工團體與全國性雇主團體,各推薦代表三名及專家學者三 名,並將推薦名單報送本部。 三、另為推動性別平等,並符合第三條第三項委員性別比例之規定,爰訂定第二項, 明定團體推薦代表及專家學者時,應至少各有一名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