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蒐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 動狀況,辦理供需服務評估、職場健康、職業災害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 進行性別分析,其調查及研究結果應定期公布。
為確實掌握我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狀況,以利相關政策措施參考規劃,並顧及不 同性別之需求,爰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蒐集是類人員勞動狀況,辦理相關調查或研究 ,並進行性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