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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新尖兵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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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青年應依下列規定申請辦理:
(一)成為台灣就業通網站會員。
(二)於台灣就業通網站本計畫專區完成「我喜歡做的事」職涯興趣探索
      測驗。
(三)於台灣就業通網站本計畫專區下載或列印「報名及參訓資格切結書
      」(如附表),於簽名後交予訓練單位。
(四)依訓練單位規定參加甄試及參訓。
(五)繳交自行負擔之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訓練費用(以下簡稱自付
      額)予訓練單位,並與訓練單位簽訂訓練契約。
(六)遵循訓練單位管理及請假規定。
(七)備妥身分證明文件,配合分署之不預告訪視。
    青年未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事項辦理者,分署應不予核定青年
    參加本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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