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下列人員或單位有第七點至第十點所定情形時,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或地方政府申請職務再設計服務: (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人員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二)僱用前點所定對象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 (三)自營作業者。 (四)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六)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