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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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參酌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規定,明定會計憑證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