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
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包括因離婚
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
(四)持中華民國發給永久居留證及工作許可之外國人。
用人單位首長與各級主管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或有具體
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不得為本計畫同一用人單位之進
用人員。
勞工應於本計畫實施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完成申請登記,進用人員上工
期間不得逾本計畫實施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