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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費用損失補償認定基準:
(一)中華民國至移工來源國航班(不含移工來源國內航班或其他交通工
      具),因該航班延後或取消之交通必要費用損失。
(二)移工已與雇主協商原訂請假返國之日期及所訂機票起飛之航班須於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十六時以後,以機票為憑,覈實補償。
(三)補償金額不包括航空公司或原購買公司退費金額。
(四)每一移工以申請一次交通費用損失補償為限。但移工如經第三國轉
      機至來源國,其二段(含)以上航班之費用,可同次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