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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補貼計畫 (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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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點所定人員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工作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按摩技術士證或按摩執業許可證影本。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符合第四點規定之對象,且曾於一百零九年領取本計畫之補貼者,無
    須提出申請,得由本署逕予審核。
    第一項申請應於第十二點所定期間內提出,並以原寄郵局郵戳、送交
    地方政府之日期為準。
    第一項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