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補助行政機關支給律師酬金基準如下:
(一)律師受委任陪同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每場次三千元。
(二)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以補助一場次為限。但經行政機關
認定內容複雜,且再度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有助於調解成立者,
最多得補助三場次。
(三)律師於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召開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每場次諮詢時
間以一小時為限,每小時二千元,未滿一小時減半支給。
補助行政機關支給通譯費用基準,每場次通譯時間,以四小時為限,
前二小時內補助一千元,第三小時起,每一小時補助五百元。
勞資爭議調解會議開始時,勞方當事人有其他律師委任或通譯人員陪
同出席,或勞方當事人未出席致無法進行法律諮詢、調解或通譯服務
,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到場之受指派律師或通譯人員執行職務之情事
,行政機關仍得支給律師酬金或通譯費用。
勞方當事人有前項情事致調解不成立或無法進行調解相關程序,就同
一案件不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