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課程之訓練單位,應於開訓日之次日起 十個工作日內,彙整參訓青年個人金融帳戶文件影本,並檢送分署。 參加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課程之青年,應逕至本署台灣就業通網 站產業新尖兵計畫專區提出前項文件。 分署應於開訓日之次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於資訊系統完成獎勵資格 審查,並通知青年審查結果、核定獎勵金額及發給時間。 青年於接獲分署前項核定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仍未提出個人金融帳 戶文件影本者,視同放棄領取當次課程之學習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