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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青年職前訓練獎勵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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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課程之訓練單位,應於開訓日之次日起
    十個工作日內,彙整參訓青年個人金融帳戶文件影本,並檢送分署。
    參加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課程之青年,應逕至本署台灣就業通網
    站產業新尖兵計畫專區提出前項文件。
    分署應於開訓日之次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於資訊系統完成獎勵資格
    審查,並通知青年審查結果、核定獎勵金額及發給時間。
    青年於接獲分署前項核定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仍未提出個人金融帳
    戶文件影本者,視同放棄領取當次課程之學習獎勵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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