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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6 條
雇主依第四條指派所僱用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得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訓練費用最高百分之七十之補助。但補助總額上限不得超過中
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金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雇主申請辦理第四條職業訓練補助之金額。
二、參照本部相關補助辦訓計畫,內部訓練課程已全額補助講師鐘點費,而外部訓練
    補助比率則為百分之五十。另考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工在技術、認知及行動能
    力等面向有其限制,為提升雇主選派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工之誘因,爰本辦法提
    高雇主指派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外部訓練補助比率至百分之七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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