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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6 條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成果
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銀髮人才服
務據點執行成果報告,爰定明獲補助之地方主管機關應按年提報成果報告,以掌握實
際推動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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