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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第 6 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評選小組,辦理第三條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評選。
前項所定評選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其組成如下:
一、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八人。
二、人力資源主管代表、非營利團體代表五人至八人。
三、主管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
評選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一、為確保評選作業之公平客觀,定明應成立評選小組,小組成員應由產、官、學等
    多元背景共同組成。
二、第二項第二款所稱非營利團體,指依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社團法人。
三、為聽取各性別之意見,爰於第三項定明其比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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