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成立評選小組,辦理第三條所定績優單位及從業人員評選。 前項所定評選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其組成如下: 一、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八人。 二、人力資源主管代表、非營利團體代表五人至八人。 三、主管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 評選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為確保評選作業之公平客觀,定明應成立評選小組,小組成員應由產、官、學等 多元背景共同組成。 二、第二項第二款所稱非營利團體,指依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社團法人。 三、為聽取各性別之意見,爰於第三項定明其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