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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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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運用局應遴聘九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評審小組成員除由基金運用局指派人員外,餘由基金運用局遴
    聘學者專家擔任,其中學者專家合計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評審小組負責工作如下:
(一)訂定經營或保管計畫建議書之應載明事項。
(二)審查經營或保管計畫建議書。
(三)評定受評審業者之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