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原有薪資,指繼續僱用之高齡者,於雇主申
請本計畫前,連續僱用達三個月之平均薪資。
雇主於繼續僱用期間有計薪方式變更情形,依下列標準核算原有薪資
;其核算後之數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以基本工資計算原有薪資:
(一)計薪方式由按月計酬變更為按時計酬或其他計酬方式者,以雇主申
請本計畫前三個月,該勞工之每月平均薪資除以二百四十小時計算
每小時原有薪資。
(二)計薪方式由按時計酬或前款以外其他計酬方式變更為按月計酬者,
以雇主申請本計畫前三個月,該勞工平均每月所得薪資計算每月原
有薪資。
雇主於繼續僱用期間辦理前項計薪方式變更,每位高齡者以一次為限
,逾一次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