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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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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相關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一鄉(鎮、市、區)以補助一個據點為限。
(二)本計畫採事前審核為原則,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
      一日前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下一年度計畫之申請。但有特殊情
      形者,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得另行公告受理期間。
(三)以尚未申請據點補助之地方政府為優先補助對象。
(四)補助期間最長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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