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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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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於受僱者請畢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或請畢前終止契約,並
    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勞保
    局申請本補助:
(一)申請書。
(二)雇主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雇主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齊,經勞保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不予受理。
    雇主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