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雇主於受僱者請畢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或請畢前終止契約,並 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勞保 局申請本補助: (一)申請書。 (二)雇主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雇主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齊,經勞保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不予受理。 雇主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