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6
六、符合第四點之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至同年九
    月三十日之期間內,依下列方式之一,申領本補貼;逾期者,不予發
    給:
(一)至本部公告之網站申領。
(二)至本部公告指定之自動櫃員機(ATM)申領。
    本補貼之申領程序、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必要時,本部得另行
    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