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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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投保單位無法一次繳納第三條所定應繳納金額者,得於保險人依前條移送
行政執行前,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攤繳。
保險人同意分期攤繳者,投保單位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
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一、考量部分投保單位恐因財務困難,難以一次繳納第三條所定金額,爰為落實本辦
    法限期繳納,以維基金安全之目的,並兼顧實務執行可行性,於第一項定明投保
    單位無法一次繳納第三條所定應繳之金額時,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攤繳。
二、另前項所定分期攤繳之方式,已屬特別規定,爰投保單位若未能按時繳納,為確
    保基金財務安全,參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欠費分期攤繳作業須知第四點第四項規
    定,於第二項定明申請分期攤繳之投保單位,有未按時繳納情形之處理方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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