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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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本保險年金給付為按月核給,於請求其他單位、機關協助提供年金資料時,因
比對資料有時間落差,無法於本保險年金給付核付前獲知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
同一月份之核付金額。爰考量辦理扣減作業之行政可行性,於第一項定明依前二
條規定計算之當月份應扣減金額,於次月份之本保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二、舉例說明,被保險人五月份同時請領本保險遺屬年金給付及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
付,其合計金額倘超過本保險年金給付所採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時,本保險遺屬
年金給付應予調整,其五月份應扣減金額,於六月份本保險遺屬年金給付中予以
扣減;六月份應扣減金額,於七月份本保險遺屬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以此類推
。至前開勞工保險老年年金,仍按原核定金額給付,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