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供應業者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 ,納入本計畫之範圍及建立檔案,並隨時確認法令有無變動。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安全維護計畫中得就界定個人資料範 圍相關事項加以規定,爰定明人力供應業者應清查個人資料之種類與數量並建立檔案 ,方能有效對其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加以保護,並每年至少定期清查個人資料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