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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一申請補助事由,已領取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或有不實申領者,審核機關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
    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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