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6 條
雇主於受領輔助設施補助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繼續僱用該職業災害勞工。
但有不可歸責之事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