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檢附文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所附文件,除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校、
航空公司核發或開具之證明文件及審查收據正本外,應加蓋申請人
印章或公司及負責人印章。申請人印章或公司及負責人印章為雇主
授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使用或代刻者,應檢附雇主授權證明書或私
立就業服務機構切結為雇主授權之說明書。
(二)雇主檢附外國技術人力之學歷文件或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外國
人之證明文件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學(經)歷
證明文件或曾聘僱外國人之證明文件之文字非中文者,應檢附中文
譯本。
(三)雇主應提供其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或市內電話號碼,及所聘僱
外國技術人力之行動電話號碼。但雇主及外國人無法提供者,得提
供可聯繫至其本人之親友電話號碼(不得為受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及其從業人員之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