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之年度服務績效等次及調薪規定
如下:
(一)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者,得依第十四點第一款最近一次評鑑
結果之人員進階比率函報職安署調高薪級一級。
(二)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以下
者,得不予續聘。
(三)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不予續聘。
(四)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薪級進階人數比率,依第十四
點第一款之最近一次評鑑結果辦理,其規定如下:
(一)優等:百分之百。但應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考核績效規定。
(二)甲等:百分之八十。
(三)乙等:百分之五十。
(四)丙等:不得進階。
地方政府進用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之人數為一人者,
其評鑑結果等次為乙等以上,得予以薪級進階。
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於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未滿六個
月者,不得依前三項規定調高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