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部對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就下列項目實施查核時,得請職災預防 及重建中心協助辦理: (一)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認可條件及人員資格。 (二)本辦法第十三條應辦理事項之執行情形。 (三)其他服務計畫書所載事項之執行成果。 (四)本要點所列各項支用單據及相關紀錄。 前項查核得以現場或書面方式為之。 查核人員進入現場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