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本部認可之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認可醫療機構),申 請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補助時,應檢具領據(格式如附件 三)正本,於認可有效期間起始日起十五日內送達職安署;郵寄者, 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