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主席,於召開視訊調解會議時,應確實執行下列 事項: (一)查驗出席之勞資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身分證明之文件。 (二)告知勞資雙方當事人,經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主席同意之列席人員 。 (三)除徵得勞資雙方當事人同意外,並經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同意後, 始得錄音或錄影;經同意錄音或錄影者,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應 將同意情形記載於調解紀錄。 (四)提醒勞資雙方當事人不得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保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