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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計畫之審查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職安署初審: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就實施計畫內容、申請
      單位條件、計畫主持人資歷及專業人員資歷進行書面初審,不符規
      定者,不予受理;申請書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職安署通知補正
      之日起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學者專家審查:
      1.前款初審通過後之申請案件,應依性質及需要,由二位學者專家
        審查(如附表九及附表十)。
      2.學者專家應於接獲職安署送審案件之日起十四日內,作成書面審
        查意見送回職安署。
      3.學者專家審查結果,一位同意補助,一位不同意補助,且二位分
        數差距達二十分以上者,職安署應再送請第三位學者專家進行審
        查。職安署應將學者專家審查意見併陳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
        勞工重建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
      4.學者專家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事項,應保守秘
        密,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三)審查小組審查:
      1.由職安署彙整初審及學者專家審查意見,提供審查小組會議審查
        之參考。
      2.申請之實施計畫案,應經審查小組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始予補助。
      3.審查小組會議審查案件需表決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4.審查小組會議審查補助案時,應考量年度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
        害勞工重建重點事項、經費及實施計畫預期效益,並酌定各案補
        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