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青年符合前點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檢附上傳下列文件,於本計畫專區申領第一次尋職津貼二千元;逾期 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等資料說明)。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畢業證書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參加本計畫之青年,除前項文件外,應另檢附上 傳退役證明文件影本。 青年參加本計畫期間,為自檢附上傳規定文件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其 參加本計畫,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