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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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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署為提供精神障礙者就業前準備,提升求職及就業自信,協助精神
    障礙者重返職場,結合相關協辦單位依現行作法辦理以下事項:
(一)對於就業性向不明確之精神障礙者,提供職業興趣探索與諮詢、職
      業心理測驗評量、職業輔導評量、職涯規劃、就業市場資訊及就業
      促進研習等服務,增進求職技巧,以利就業準備。
(二)對於技能不足之精神障礙者,提供職業訓練提升工作技能,符合非
      自願性離職規定或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資格之精
      神障礙者,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另提供訓練期間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三)為協助精神障礙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
      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協助其重返職場。
(四)鼓勵精神障礙者培養規律之工作習慣與態度,提供短期安置之臨時
      性工作機會,對於符合非自願性離職規定或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資格之精神障礙者,依規定給予臨時工作津貼,協助
      接軌職場。
(五)導入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透過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
      作夥伴關係,協力提供精神障礙者就業機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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