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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查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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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核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執行單位指派及本要點規定,執行查核作業。
(二)參加執行單位舉辦有關顧問機構查核相關業務講習或說明會。
(三)與受查核顧問機構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查核。
(四)不得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
(五)不得以不正當方法辦理查核業務,且不得對受查核顧問機構要求、
      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六)對於查核過程中所取得之資訊,應負保密之義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