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動教育專業人員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6
六、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所定資格,且無第五點所定情形者,得於規定受
    理期間內主動申請或由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團體洽詢
    意願後推薦為勞教人員。
    申請者或推薦者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進行申請或推薦,並檢附佐證資料
    送本部審查。
    前二項所定受理期間及網路傳輸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