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所定資格,且無前點所定情形者,得主動申請或 由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團體洽詢意願後推薦遴選為勞 教人員。 申請者或推薦者得以網路傳輸或書面掛號郵寄方式,檢附申請表或推 薦表(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及佐證資料,送本部審查。 前項所定網路傳輸之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