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所定資格,且無第五點所定情形者,得於規定受 理期間內主動申請或由政府機關(構)、學校、事業單位、團體洽詢 意願後推薦為勞教人員。 申請者或推薦者應以網路傳輸方式進行申請或推薦,並檢附佐證資料 送本部審查。 前二項所定受理期間及網路傳輸方式,由本部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