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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學性皮膚防護具選用參考指引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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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點第二款所指之皮膚接觸暴露評估,係指雇主於選用化學性皮膚
    防護具前,應評估其危害暴露程度。
    執行前項之皮膚接觸暴露評估,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作業型態及內容、接觸皮膚有害物之時間及頻率等。
(二)考量意外造成噴射或潑濺等情境。
    雇主辦理第一項之皮膚接觸暴露評估,得參考附錄一之皮膚接觸暴露
    評估工具,以評估危害及暴露程度之風險等級,作為後續選擇化學性
    皮膚防護具之參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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