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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國人自行離開雇主規劃安排之住宿地點,變更居住於其他住宿地點
    之處理原則:
(一)變更住宿地點通知:外國人於變更住宿地點 3  日內,應將最新住
      宿地點之地址、計畫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告知雇主,由雇主通知住
      宿地點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或自行通報上開資訊至住宿地點所
      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
(二)訪視外國人探求真意:當地主管機關於外國人通報變更住宿地點之
      3 日內,應依聘僱許可辦法第 34 條第 5  項、行政程序法調查事
      實及證據相關規定,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並查明外國人變更後
      住宿地點居住事實,及有無聘僱關係爭議等事項。
(三)訪查未遇外國人處理:外國人之住宿地點非為雇主規劃安排者,未
      經變更住宿地點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確認真意及有居住事實前,
      以外國人最近一次經訪視並探求真意之通報地址為其住宿地點。外
      國人如須再次變更於雇主管理以外之其他住宿地點,應依前 2  款
      規範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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