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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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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勞工於連續受僱每滿九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申請就業獎勵津貼,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二)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三)薪資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本要點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但
    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
    員,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勞工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