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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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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第四點職前訓練專班之訓練單位,應於結訓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
    日內,於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完成登錄結訓學
    員名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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