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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審查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考量行政機關收取費用需有相關配套之時間因應,爰明定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