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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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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依據下列項目,核定補助對象所申請之實施計畫及金額:
(一)依本要點規定所送計畫書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
(二)參考申請年度前一年,配合本部推動勞動教育情形及參與人數。
    補助計畫經本部審核有修正必要者,行政機關應於收到通知日起十四
    日內提送修正計畫書函送本部。逾期者,本部得不受理該計畫之補助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