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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制度指導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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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單位應設置執行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審查審核小組,辦理審
    查作業審核事宜。
    前項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執行單位指派單位
    主管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另由執行單位指派及邀請具相關專業技
    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門相關人員擔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