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或求職者依第二條規定提起申訴,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之單位 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 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有不符前項規定之情形時,地方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文到十五 日內補正。
一、於第一項、第二項定明受僱者或求職者提起申訴,應以書面為之,以及申訴書應 載明相關事項。 二、為避免申訴內容不實或不完整,不利於後續調查工作之進行,爰第三項定明補正 機制,並限定補正期限,避免申訴人延宕受理及調查等程序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