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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五零五零壯世代就業網絡合作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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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案單位應辦理下列各款所列跨部會合作之項目,且服務對象應為中
    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三條所定之雇主、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一)與雇主、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人力規劃、運用相關活動:
      1.雇主座談會、雇主單一徵才活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人力再運用
        說明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準備課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創
        業課程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退休再就業準備課程。
      2.參與人員為退休者,應協助其成為本署 45+  就業資源網會員,
        及登錄相關資訊。
      3.每場活動參加人數至少二十人。
(二)諮詢服務:
      1.透過就業諮詢分析雇主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需求,提供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或創業輔導等相關服務,並視其需求連結律師之法令
        諮詢、勞動法專家之勞動法令諮詢、職涯諮商師之職涯諮詢、社
        工師或心理諮商師之心理諮詢等相關資源,或與鄰近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人員駐點服務之合作方式提供就業服務諮詢。
      2.諮詢人員為退休者,應協助其成為本署 45+  就業資源網會員,
        並登錄相關資訊。
(三)盤點並開發工作機會服務:
      1.由提案單位釋出職缺,或連結合作事業單位、團體、自營作業者
        ,提供部分工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之工作機會。
      2.所開發之相關職缺資訊,應協助登載於本署就業服務資訊系統。
(四)開發人才服務:開發有就業意願或職業專長之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
      者,成為本署 45+  就業資源網會員,並協助登錄相關資訊。
(五)轉介服務:透過辦理第二款所定之就業諮詢服務,分析雇主或中高
      齡者及高齡者之需求,提供勞政、社政、衛政等資源轉介服務。
(六)聯繫會報:透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服務模式或成功案例交流學
      習,強化網絡單位協調溝通。
    提案單位辦理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項目者,得申請兼職人員補助;該
    兼職人員每人每月至少服務十人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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