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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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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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定製程事業單位及合作公會應於第四點規定期間內,依下列規定提
    出申請:
(一)特定製程事業單位應至本署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補助作業管
      理系統(以下簡稱補助系統)完成帳號線上申請,並上傳下列文件
      資料電子檔:
      1.補助資格申請:
     (1)改善意願承諾書。
     (2)前點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定改善項目之報價單。
     (3)工廠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5)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之證書,及其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
     (6)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備書。但依規
          定免報備者,免附。
     (7)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繳費證明
          書。
     (8)最近一期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
      2.補助經費申請:
     (1)本計畫訪視及輔導紀錄。
     (2)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之一)。
     (3)經費報告表(格式二)。
     (4)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經費補助計畫書(格式三)。
     (5)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另需檢附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
          報告書(如設備安全規格或符合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
     (6)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且帳戶應與申請單位相同。
(二)合作公會應檢具下列文件,以掛號方式(郵戳為憑)向受委託機構
      提出申請,申請補助文件概不退還:
      1.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之二)。
      2.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影本。
      3.經費報告表(格式二)。
      4.領據(格式四)。
      5.成立及運作職業安全衛生推動小組相關紀錄文件、辦理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研習活動或編製之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文件等相關
        證明文件。
      6.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且帳戶應與申請單位相同。
(三)各項支用單據開立之期間如下:
      1.特定製程事業單位:自受委託機構進行訪視輔導日起至同年度申
        請補助作業期間屆滿日止。但改善工程有特殊原因者,於報經本
        署同意後,該期間得予以展延。
      2.合作公會:自合作備忘錄簽署日起至同年度十一月二十日止。但
        二年度連續辦理者,其期間得延續至翌年度十一月二十日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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