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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6
六、特定製程事業單位及合作公會應依第四點規定之期間及下列規定提出
    申請:
(一)特定製程事業單位:
      至本署特定製程產業改善工作環境補助作業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補
      助系統)完成帳號線上申請,並上傳下列文件資料電子檔:
      1.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之一)。
      2.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另需檢附申請第五點各改善項目
        之報價單、原廠銷售證明或設計報告書(如設備安全規格或符合
        安全標準之證明文件)。
      3.經費報告表(格式二)。
      4.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經費補助計畫書(格式三)。
      5.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6.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7.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訪視表及輔導資料。
      8.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證書、勞工保險投保證明及報備憑證(依規定
        免報備者免附報備憑證)。
      9.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
     10.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費之繳費證明書。
(二)合作公會:
      檢具下列文件,以掛號方式(郵戳為憑)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補助文件概不退還:
      1.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之二)。
      2.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影本。
      3.經費報告表(格式二)。
      4.領據(格式四)。
      5.成立及運作職業安全衛生推動小組相關紀錄文件、辦理職業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研習活動或編製之安全衛生技術文件等相關證明
        文件。
      6.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檢附之各項支用單據開立之期間如下:
(一)特定製程事業單位:自受委託機構訪視輔導日起至同年度八月三十
      一日止。但改善工程涉及跨年度或九月一日後接受訪視輔導者,其
      期間得展延至翌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合作公會:自合作備忘錄簽署日起至同年度十一月二十日止。但二
      年度連續辦理者,其期間得延續至翌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